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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直播网游新领域 诚实守信莫侵权

发布时间:2024-04-29 11:41:46  点击量: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五周年)》白皮书及相关典型案例。在通报的案例中,除传统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备受关注,如涉及直播带货、网络游戏等领域。三中院坚持公正司法、严格保护,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积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一起案例中,原告公司系国内知名早教公司,其生产并销售的儿童故事机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量。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网上推广销售服务。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在某平台直播推广案外主体生产的故事机时,将原告公司的故事机摆放在周围进行对比,并配以不当描述,贬低了原告公司的产品,损害其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平台带货过程中,具有指向化的对比内容,容易误导相关消费者,从而得出原告公司产品不如其推广销售的产品的误认,降低了原告公司产品的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系全市首例涉网络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本案的审理对于规制数字经济平台中的直播带货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法官提醒,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增强消费者购买意愿,商家在介绍其产品的功能时,往往会选择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让消费者能够更全面了解其产品的优势。但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商品的品质、性能予以客观介绍,不能对竞争对手的商品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游戏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游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运营权。被告游戏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另一款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游戏系由被告游戏公司开发,被告代理公司代理发行。原告公司宣传推广时,一直以“X工作室”作为其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的代称。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游戏公司在通过招聘网站宣传其公司以及在游戏平台宣传其游戏的过程中,擅自使用“X”“X游戏”字样,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服务主体,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款游戏属同类游戏,被告游戏公司、被告代理公司在宣传时,使用“X游戏”作为其研发团队及开发商的代称,易使得该类游戏的玩家群体对游戏的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二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系全市首例网络游戏领域虚假宣传纠纷,对于规制网络游戏领域宣传行为、净化网络游戏市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法官提醒,竞争对手在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他人在先的、已有一定影响的开发商标识,负有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标识,否则就可能引发侵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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